十三、金融機構就前二點情形,不得變相約定下列情事之一: (一)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 (二)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 (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
103.11.12配合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不得變相約定」之具體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