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行
為之審查,係以能否妥適辦理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服務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主要考量,
故主管機關須針對申請機構及境外機構是否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條件、申請書
件內容真實性、營業計畫書合理性與可行性、經營業務之專業能力、有無妨害國家安
全之虞及其他相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是否具備健全經營業務之條件,如有未具備情事
,則主管機關即得不予核准,爰為本條規定。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變更,修正第一款援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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