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應載明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信託報酬應由委託人以自有資金支付,不得由信託財產扣抵之。
104.04.27一、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為保護使用者權益,避免支付款項遭恣意挪用,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範支 付款項之動用情形,依該條之立法意旨,並參考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規定,故於第二項定明信託報酬應由委託人以自 有資金支付,不得由信託財產扣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