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收款使用者特別約定事項
收款使用者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
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
易。
如收款使用者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
用者知悉。
收款使用者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應妥
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並應配合電子支付
機構之要求,提供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相關資料
及收款使用者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電子支付機構所要求
之資料,收款使用者應詳細陳述,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收款使用者對因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所蒐集之資料,除
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符合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