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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105.09.30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720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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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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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
  (一)公營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核為
        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
        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二)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應確實依照相關徵信及授信規範辦
        理;如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銀行及各級承辦
        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加強銀行從業人員辦理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訓練,增加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整體瞭解。
  (四)本方案實施期間內,必要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請「新創重
        點產業」之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就新創重點產業融資事
        宜舉行會議;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承辦銀行定期就相關事宜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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