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其他:
(一)公營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考核為
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
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二)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應確實依照相關徵信及授信規範辦
理;如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造成之損失,銀行及各級承辦
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加強銀行從業人員辦理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訓練,增加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整體瞭解。
(四)本方案實施期間內,必要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請「新創重
點產業」之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就新創重點產業融資事
宜舉行會議;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承辦銀行定期就相關事宜交換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