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應加強確認該客 戶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 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113.11.29為使虛擬資產服務商依本條例之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強化確 認客戶身分,爰參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高風險情形」之相關規定,訂定本條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 查措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