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期限)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提示期限)
062.05.28近年來交通事業日見發達,國內外交通,朝發夕至,本條有關支票提示期限之規定, 在時間上已嫌過長,因酌予修正,又為配合第一二八條修正條文之規定,並刪「除依 第一二八條第二項規定提示外。」一句,以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