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12.29 本條原規定限期糾正之程序可由行政機關自行斟酌採用,爰予刪除,以免違反規定者
倖存免罰之企圖。
074.05.20 原規定罰鍰數額,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地,爰
酌予提高,俾能適應需要。
078.07.17 為有效管理金融機構,對於違反本法者,加重其處罰之規定,以收懲儆之效,將罰鍰
數額從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089.11.01 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釋字第三一三及第四三二號解釋之意旨,使違反本法授權訂
定之行政命令之行為均能依據本法之明確授權加以處罰,同時對於違反本法僅有刑事
責任之行為,亦有課以罰鍰之必要,以收實效,爰修正本條,另酌予提高罰鍰,以收
嚇阻之效。
108.04.17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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