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之處罰機關) 本法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但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應處之罰鍰, 及違反第四十二條或中央銀行依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金融通 限制或管理之規定,而依第一百三十二條應處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 並通知主管機關。
(罰鍰之處罰機關)
089.11.01一 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後分別第一項及第三項。 二 為強化中央銀行執行其貨幣政策之效率,爰增訂第二項。 108.04.17一、原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列為修正條文。配合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之修正,酌作文 字修正。另為符合裁罰明確性原則,有關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部分, 明定係違反中央銀行所定辦法有關資金融通限制或管理之規定。 二、原第三項有關受罰人之救濟及停止行政處分執行之規定,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已 定有相關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