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12.29 本條原規定之處罰仍嫌過輕,不足發揮處罰之功效,爰予修正下列兩重點:
一 原規定再予加倍處罰修正為再予加一至五倍處罰。
二 原規定屢違而情節重大者,增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以加強執行處罰之成
效。
089.11.01 銀行所違反行政上義務之情節如屬重大,應使其迅速改正,爰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三
十八條、第四十條等規定,賦予主管機關權限得於銀行違法狀態持續中,依原處罰鍰
按日連續處罰,以維護社會公益及保障存款人權益。
108.04.17 一、依法制體例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
二、酌作文字修正,俾明確受處分對象及主管機關之權責。另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六十七條規定,酌修主管機關對於情節重大者之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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