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準用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於經營信用卡 業務機構準用之。
(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準用規定)
108.04.17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七款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之罰責, 明定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於經營信用卡業 務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