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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37 條
(補辦設立程序)
本法施行前,未經申請許可領取營業執照之銀行,或其他經營存放款業務 之類似銀行機構,均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本法規定,補行辦 理設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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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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