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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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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7     條
(一部付款)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 一部分支付之。 前項情形,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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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