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合作金庫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商同 常務理事選定,提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 准備案。 總經理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經理代理,並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 主管機關備案。 省、市合作分金庫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由中央合作金庫總經理提陳 理事長同意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長派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