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備外匯之範圍及用途) 不屬於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 匯,為自備外匯,得由持有人申請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 款之用途。
(自備外匯之範圍及用途)
067.12.20配合第七條及第十三條之修正,刪除「第一項」三字,並增列「存入或」及「第七款 」等字。 075.05.14修正後之第七條分為兩項,本條所引用者為「第一項」,爰予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