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免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 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之規定辦理。
(銷售額免稅)
072.12.12仿照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成例,予以租稅優惠。086.10.08鑒於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已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往來對象及其業務範圍,所增加 之業務項目及交易對象大部分與國內銀行或國內證券業經營之業務重疊,如仍維持全 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將影響金融資源分配及課稅公平,並將造成稅收流失,故對於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擴大業務範圍後,其經營居住民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 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095.01.27配合營業稅法名稱之修正,調整相關文字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