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設立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 資產及負債時,如有對其提供營運資金之必要,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融資。
096.12.11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存保公司為辦理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時,得提供擔保品向中央銀行申請特別融資。其中 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存保公司得設立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 及負債,而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有必要,存保公司得提供過渡銀行營運 資金,是以存保公司對過渡銀行有提供營運資金必要時,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特別融資,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