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交易標準)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 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 年入社者,不在此限。 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
(信用合作社交易標準)
082.12.03一、為確保信用合作社選舉之正常化,爰規定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且設籍 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始有選舉權。另為促進社務健全, 使社員選舉前更熟悉合作社之經營理念與營運狀況,規定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 舉權,新創立未滿一年之信用合作社,經發起社員與入社社員,均為新社員,無 條文中規定之限制。 二、明定非營利法人當選時,應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