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8.23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記載事項之詳細內容。
三、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102.02.01 一、鑒於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已全數採申報生效制及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私募員工認股
權憑證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之附表十四。
二、考量員工認股權憑證得以低於市價發行,為免應揭露員工取得及認購相關資訊之
門檻過高,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刪除「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等字樣,並修正附表十五。
三、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二項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
事項,並增訂附表十四之一及附表十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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