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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1.12.01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75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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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4     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其他
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職務。但擔任所屬金融
控股公司之境外子公司職務,依當地法令規定或商業習慣無法以所屬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經該金融控股公司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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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