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1.24 一、本辦法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時,尚未確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
係採新設或由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擔任;迄九十二
年相關金融機構決定共同出資設立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
並已配合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之實施,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開始營業
,爰刪除本辦法有關由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規定
。
二、因應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整合之國際趨勢,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亦可能與其
他機構合併。其若為存續機構,自可繼續辦理原有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業
務;其若為消滅機構,為避免影響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之運作,存續
機構應設立辦理該項業務之部門,並指撥一定數額之營運資金。惟考量該部門之
業務可能擴及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商品之集中保管與結算交割,爰刪除其營業及會
計應予獨立之規定。
三、存續機構之股東結構可能有其歷史背景,最低實收資本額亦可能於其本業管理法
令另有規定,爰得不適用第七條後段及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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