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業務,其使用之幣別,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發行之貨幣為限。
099.03.16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作修正,並增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等文字,俾保留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