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 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前項保密義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載明於信託契約中 。
097.10.15信託業對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原則上應予保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爰參酌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