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申請設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一、發起人資格條件或持股不符第五條規定者。 二、發起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不符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之事項而未辦理者,或其情形不可補正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之虞者。 六、其他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者。
098.10.05一、條次變更。 二、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第二條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