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04.12.29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312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4     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
    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
    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相關圖表: 附表九 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PDF
相關圖表: 附表十 財務分析.PDF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