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4     條
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
    益之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
    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
    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
      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
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