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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106.07.28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23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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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4     條
本辦法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信用評
等等級及限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該有價證券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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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