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信用評 等等級及限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該有價證券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
095.06.14本條規定係本辦法前於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修正時,給予信用合作社之調整期,為明確 規範調整期之適用情形,爰增列前次修正日期。106.07.28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