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期綜合損益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 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 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資本公積變動。 (四)盈餘提撥及分配。 (五)入退股金淨額。
102.12.25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三、參考 IAS 1 第一百零六段規定,明訂權益變動表應包括之項目內容。 四、配合信用合作社實務上未得設立子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不用編制合併財務 報告,爰相關權益項目未就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等分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