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3.23 一、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本基金賠付後,在賠付之限度內,取得該金融機構對其負責
人、職員、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有關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保全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對於相關涉案人員之退休金或資遣費逕予抵銷
。
二、又本條規定並未排除其他法令規定,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優先適用之,如民法
第三三八條至第三四一條關於禁止抵銷規定係優先適用;又如「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
、抵銷或供擔保」,爰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勞工退休金,該基金不得抵銷之。惟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負責人,因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條所規定之勞工,爰
其退休金仍得抵銷。另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員工及負責人之資遣費亦屬得抵銷之
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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