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2.04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台央外伍字第○九二○○三○一八○號函
,已開放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新臺幣收付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為外匯避險需求,得辦理將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爰訂定第一項第一
款。
三、參考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台央外伍字第○九二○○三七七三四號
函,已開放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新臺幣收付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之匯出,可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爰訂定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四、參考「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於第二項訂定
避險目的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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