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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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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管人應擬具終止接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接
管:
一、接管期限屆至。
二、受接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
    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三、有事實足認接管之目的已完成。
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
五、其他必要終止接管之情形。
前項之終止接管計畫,應包括接管人就受接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接管計畫
之前一個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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