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銀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銀行或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
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
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銀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銀行
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銀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日(此
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
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日(
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但銀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
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銀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