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金融機構辦理第十一點所稱自用住宅放款,無保證人書面同意者, 其約定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
103.11.12配合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二的增訂規定,明定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如無保證人 書面同意者,其約定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