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存款帳戶名稱應標明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名稱,並敘明下列文字: 一、專用存款管理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管理帳戶。 二、專用存款合作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合作帳戶。 三、專用存款清算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清算帳戶。
104.04.27定明專用存款帳戶之名稱(戶名),俾區分各帳戶類別及性質。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規範專用存款帳戶名稱並區分其類型,現行條文分列為第一款及第二款; 另配合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作業需要,增訂第三款規定,定明清算帳戶名 稱,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