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應載明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各項費用應由委託人以自有資金支付,不得由信託財產扣抵之。
104.04.27一、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款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 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為保護使用者權益,避免支付款項遭恣意挪用,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範支 付款項之動用情形,依該條之立法意旨,並參考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規定,故於第二項定明,各項費用應由委託人以 自有資金支付,不得由信託財產扣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