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業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 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每兩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 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四、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要求時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110.06.30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適用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事業應備置並定期 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爰參酌 FATF 評鑑方法論第一項建議之評鑑 準則第十點,明定本事業應有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相關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