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6.30 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適用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事業應備置並定期
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爰參酌 FATF 評鑑方法論第一項建議之評鑑
準則第十點,明定本事業應有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相關作法。
113.11.26 一、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依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2021 年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虛擬資
產服務商之行業/部門洗錢及資恐弱點評估結果為非常高度,為利主管機關有關
監督與管理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為,爰修正第一款要求虛擬
資產服務商應每年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同時配合刪除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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