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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3.11.26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6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
施行日期外,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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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4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
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
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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