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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3.12.04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93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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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4     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
外籍移工身分確認、交易控管及持續審查機制。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於外籍移工註冊時,應確認其身分,並留存確認身分程
序所得資料;於外籍移工辦理匯兌交易時,應再進行交易控管,包括受款
人檢核及交易態樣監控;於註冊後,對現有外籍移工身分資料及居留證有
效性進行持續審查。
前項確認外籍移工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
五年。
確認外籍移工身分程序應至少符合下列規定:
一、徵提外僑居留證,並確認外籍移工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以及向文件核
    發機關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居留
    證有效性。
二、徵提行動電話號碼,並確認外籍移工可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操作並接
    收訊息通知。
聯徵中心就前項提供查詢資料範圍、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
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應擬訂相關規範後報請主管機
關核定之。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留存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之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
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對於外籍移工之匯款
等有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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