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4   
十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申請試辦多通路銷售未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與進駐專區之銀行或證券商簽訂
      委任契約,由該銀行或證券商專區營業據點向高資產客戶銷售未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