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匯票之規定)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 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 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 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 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 百十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
(準用匯票之規定)
062.05.28因支票具有見票即付性,匯票分期付款之規定,於支票自不適用,故增列排除第六十 五條第二項準用之規定。並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列為準用之一以求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