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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12.11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信託財產及利益之歸屬悉依信託關係當事人之約定,為求存保公司對每一存 款人賠付時辦理存款歸戶有所依循,爰規定受託人以信託財產開立並載明為信託 之存款帳戶,單獨計算其賠付金額,另以獨資、合夥或非法人團體組織名義開立 之存款帳戶,定明係以該組織名義單獨計算其賠付金額,以利執行。101.01.19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內容已於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