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三及第九條第二項至第 四項,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但銀行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 任期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088.11.15條次變更。094.03.25條次變更。107.10.12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本次修正發布時,尚未屆滿者,循本會推動設置獨立董 事及審計委員會之作法,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本準則第三條之三及第九條第二 項至第四項規定。但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銀行如依公司法全面改選董(理 )事、監察人(監事)時,即應符合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