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5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信用合作社內部
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
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信用合作社依其分
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