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2.01 一、鑒於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已全數採申報生效制及銀行辦理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之附表十五。
二、考量員工認股權憑證得以低於市價發行,為免應揭露員工取得及認購相關資訊之
門檻過高,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刪除「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等字樣,並修正附表十六。
三、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二項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
事項,並增訂附表十五之一及附表十六之一。
112.02.24 《附表十五修正說明》
為強化資訊揭露,增列經申報生效數額及尚可發行數額等欄位。
《附表十五之一修正說明》
為強化資訊揭露,增列經申報生效數額及尚可發行數額等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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