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5     條
外國銀行分行準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
如下:
一、所稱授信條件,包括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之有無、貸款期
    限及本息償還方式。
二、所稱同類授信對象,指同一外國銀行在我國所有分行、同一基本放款
    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授信客戶。但外國
    銀行無基本放款利率者,以最近一年度為比較期間。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