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2.02.21為資明確,爰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內容自發布日施行。103.01.09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115.04.23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