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委託票券商將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送交 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錄;其內容及作業要點,由集中保管機構會商票 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定之,並分別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前項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應由受委託之票券商負真偽之責。 銀行發行登記形式可轉讓定期存單,得自行將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送交集 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