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 訓練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主管機關 備查。
098.01.06為簡化業者申報作業,經參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及「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 則」第十八條等規定,刪除信託公司調派稽核人員時,應即檢附資歷及受訓資料報送 主管機關之規定,改為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向主管機關彙整申 報稽核人員相關資歷及受訓資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