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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4.10.17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3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S,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5     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銀行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
力,以及銀行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
流出,彙總說明企業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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