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7.23 一、依美、日等國家之實務運作,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募集方式,兼有募集及私募方
式二者。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依第五條規定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
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應回歸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參考金融資
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募集受益
證券時,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其應
記載事項,並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二、如受益證券採行私募方式,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
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
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另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規定投資說明書之內容。
098.01.21 一、將第一項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授權規定,移至第三項規定,一併授權由主管
機關以準則定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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