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 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
099.04.01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追加私募亦適用本條規定,爰增列相關文字。